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二级学院所属教学单位是指二级学院领导下的教学基层组织,包括教学系、教研室、实验中心等。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二级学院所属教学单位组织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各项职能,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所属教学单位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围绕教学中心工作,规范教学管理,调动全体人员工作积极性,认真完成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三条 机构设置原则。二级学院内专业设置分布在两个以上学科,或一个学科有三个以上专业,可以设置教学系。教学系按专业设置,规模较小的专业按照相近原则,由两个以上专业合并成立教学系。未设置系的专业及承担全校性公共课、基础课教学任务的二级学院可设置教研室。实验教学机构可设置实验教研室或实践教研室,服务面向全校或跨学院的实验室可组建成实验中心。
第四条 机构设置程序。所属教学单位的设置、调整或撤销,由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许昌学院二级学院所属教学单位设置、调整、撤销申报表》(见附件)报教务处。教务处进行论证,提出初步意见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会同教务处、人事处共同审核研究,并报学校批准,党委组织部下发机构设置文件。
第五条 岗位职数配备。二级学院所属教学单位领导岗位职数,根据教师人数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教师人数10人以下设主任l人;10人以上可设主任1人,副主任l人。主任在二级学院领导下按照工作职责全面负责本单位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六条 所属教学单位正、副主任的任用,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拟任人选,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进行资格审查。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按程序组织考察,撰写考察报告报党委组织部,经党委组织部研究确定,组织部下发任命文件。
第七条 所属教学单位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能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各项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系主任必须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新提拔的教研室、实验中心主任须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具有丰富的本专业知识及教学、科研工作经验。副主任必须具有讲师以上职称;
3、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勇于开拓创新,工作积极,乐于奉献,不怕困难,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4、作风正派,谦虚求实,团结协作,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八条 所属教学单位正、副主任享受正、副科级党政管理干部的政治待遇,承认其相应级别的任职经历,并给予一定的工作量补贴。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所属教学单位工作职责
所属教学单位在遵照二级学院的统一部署下,应完成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1、日常教学工作
⑴完成教学任务
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安排并完成应承担的各项教学工作,负责备课、讲课、实验课、辅导答疑、考试(考查)、监考、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理论教学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组织实施。
主要包括:落实课堂教学任务和课外辅导工作,准备和组织教学中的实验实习等实践性环节,组织考试命题、成绩评定,指导毕业生的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完成毕业答辩工作。
⑵健全各项教学文件,加强教学资料建设
对各个教学环节要提出具体的教学要求,讨论并制定课程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编写教案,组织编写课程设计指导书、试题库等。抓好教学课件、教学模型等教学资料的建设,并指定专人管理,建立档案。
2、学科、专业及教学建设
⑴教学系应根据学校和学院专业发展整体规划,积极谋划制订本所属单位的专业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年度计划,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协助学院做好学科建设工作,努力完成所承担的建设任务。教研室要协助学院做好学科建设工作。
⑵教学系要重点按照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在教务处和学院统筹下,把握专业发展最新动向,根据社会人才需求情况,组织制定、调整本系所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其他教学文件,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好教学管理与质量监控;教研室要重点根据学院课程建设规划,制定所承担课程的建设计划并加以落实。同时以实施重点课程项目为载体,积极组织教师参加各项课程建设工作,深化教学改革,推进教学创新,全面提高课程建设质量和教学效果。
⑶加强教材建设。根据专业特色及许昌市产业经济特色、以及学生个性化发展,打造学校特色课程,发挥教学系(教研室)团队优势,编写教材。对使用统编或规划教材的课程,要立足学科专业前沿领域,不断更新内容,并结合专业特点编写参考资料或补充讲义。
⑷负责本专业实习基地的建设工作,协助实验中心(实验教研室、实践教研室)进行实验室建设工作。
3、教学研究工作
⑴利用教研活动组织教师学习教学基本业务规范,开展教学法研究,结合所承担课程、各教学环节,研讨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共同分析教学中出现的问题;组织观摩教学、示范教学活动,进行试讲、听课、课程教学情况分析及试卷分析等活动,总结交流教学经验,提高教师教学水平。
⑵组织学习教育理论,开展教学思想研讨,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活动,发表教学研究论文;组织教师参加各类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的申报并按期高质量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
4、科学研究工作
⑴组织教师参加科学研究。要根据本学科发展趋势和系(教研室、实验中心)实际条件,确定科研方向,加强应用型课题的研究,及时转让科研成果,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⑵经常开展学术研讨活动,交流科研工作的动态、经验,不断促进教师学术水平的提高,并经常为本专业学生进行学术讲座。
5、思想政治工作和教书育人
⑴组织开展政治学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⑵应教育教师注意结合教学工作,言传身教,以教风带学风,以严肃、严谨、严格的治学态度,对学生进行潜移默化的学风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
6、师资培养工作
⑴根据校、院师资培养规划的总要求,制定本系(教研室、实验中心)师资培养计划,组建教学团队和科研团队,做到定方向、定任务、定要求、定措施。
⑵实行青年教师导师制。青年教师均需配备指导教师,导师由教风优良且具有丰富教学实践经验的高级职称教师担任,主要负责对青年教师进行教学规程和教学基本功的指导,帮助青年教师制定课程教学计划,撰写讲稿,进行教学方法的辅导。
⑶青年教师应严格实行试讲制度,在系(教研室)试讲通过后,方能正式讲课。
⑷教师进修应以“在职为主,自学为主”为原则,注意在教学、科研中培养教师。同时也要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外出进修和参加学术会议等。
7、开展评学、评教、相互听课等教学质量考评活动。
对所承担的教学工作的各教学环节相互监督和检查,进行教学质量考核与评估。
8、实验中心要着重加强实验实训室的安全教育和规范管理,科学制定实验课程教学计划,周密安排各项实验教学活动;加大开放实验室的力度,不断提高实验实训场地和设备的利用率;实验中心要重点强化实验人员的统筹管理与业务培训,加强实验设备及项目的研发力度,全方位提升实践教学和实验管理水平。
第十条 系(教研室、实验中心)主任主要工作职责
1、根据校、院工作要求,制定本系(教研室、实验中心)学期工作计划,期末进行总结。
2、按教学计划安排落实每学期的教学任务,提出开课教师名单报主管教学院长审定,并将最终教学任务落实情况通知相关教师;安排教师听课、监考等其它教学任务;审核教学工作量,确保教学任务的完成。
3、督促和检查各教学环节和课程教学规范的落实、执行情况。审核教师的课程授课计划和教案,组织好考试命题、成绩评定工作,负责考卷的审查;检查教师各教学环节中执行教学规范情况,总结经验,找出问题,研究制定改进办法。
4、对教师选用教材进行审核,核定教材预订;对教材编写工作要做好组织、监督和审核工作,保证编写质量。
5、定期组织教师相互听课;对新开课和开新课教师组织试讲和评议工作;负责对教师任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议,对考核不称职的教师提出改进或调整建议。按校、院有关规定,做好对教师和其他人员的平时及阶段性考核工作。
6、提出专业、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
7、组织拟定课程教学大纲、考试大纲。
8、组织备课、观摩教学、试讲等教学活动。
9、积极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学术活动,抓好本系(教研室、实验中心)的教学资料、会议记录、总结材料、规章制度等材料建设和管理工作。
10、根据教学工作需要,提出师资培养、引进计划,报学院统筹安排教师进修和引进,并组织实施青年教师的导师制培养。
11、协调科研任务、协助实验室开展工作。
12、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系(教研室、实验中心)制度建设
第十一条 每学年、学期初根据系(教研室、实验中心)的各项基本职责,科学制定教研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年末、学期末及时进行总结。
第十二条 系(教研室、实验中心)例会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所属教学单位的集体作用,系(教研室、实验中心)应定期召开会议,学习教育理论,研究教学问题。一般每月不少于2次,会议由系(教研室、实验中心)主任主持,教师、教辅人员参加,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 听课制度
系和教研室主任、副主任要深入课堂,按有关规定听课,及时了解教师的教学情况,提出改革意见,也要组织教师集体听课和相互听课评课,确保观摩教学经常化、制度化。
第十四条 教学质量检查制度
除平时抽查外,还应定期组织教学水平较高、经验丰富的中老年教师对任课教师的授课计划、讲稿教案、辅导记录、学生作业、实验实习报告、论文、设计、试卷等进行集中检查或相互检查,并收集学生反馈意见,对每一教学环节质量作出分析与评价,提出改革意见和措施,按教学要求,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教师年度考核制度
每学期开学,系(教研室、实验中心)应有工作计划,对教学及教学改革等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当年度结束时,应召开教师工作考核汇报会,由教师介绍年度工作情况,提交工作业绩材料,填好教师年度考核登记表。系主任根据平时考查了解的情况,参照教师本人汇报,认真审核教师学期业务档案及年度考核登记表,报所在学院,经学院审核后,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 教学档案工作制度
执行学校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平时注重收集、积累、整理应归档的资料,及时归档;做好其他相关资料的保存、管理工作。
设立健全系(教研室、实验中心)会议记录,由系(教研室、实验中心)主任负责组织填写,记载系(教研室、实验中心)的重要工作,记录系(教研室、实验中心)会议的内容。会议记录学期末交学院存档,作为系(教研室、实验中心)及其主任的重要考核依据。
第十七条 系(教研室、实验中心)考核制度
对系(教研室、实验中心)工作的考核由二级学院负责实施。以系(教研室、实验中心)活动记录为主要考核依据,考核系(教研室、实验中心)正、副主任履行职责及所属教师工作情况。经考核评比,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系(教研室、实验中心)主任,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教务处定期召开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座谈会,听取意见,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