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许昌学院学生工作校院(部)二级管理方案》,加强学生日常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学生的请销假行为,培养同学们的纪律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军训、学校规定参加的会议以及集体活动等实行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退学处理。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因公不能上课或参加社会实践、会议等,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许昌学院学生请假审批表》,报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三条学生因病或因事请假,须持有相关证明材料(指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家长签字的书面材料或学校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下同)及时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条学生因公请假应由公务委派单位联系相关负责人请假,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条假期开学后应按时注册报到,因病或因事不能按期返校者,需提前来信、来电向辅导员请假,返校后须提供相关证明,并在三天内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按退学处理。
第六条关于批假的权限
(一)审批假必须坚持以维护学生安全与校园秩序为原则,从严把握,实事求是。
(二)请假超过一天不超过三天(含三天)的,可由辅导员直接批假;请假超过三天不超过二周(含二周)的,由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假;请假超过二周不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的,由各院(部)党政领导研究,主要领导签字批准;请假超过一个月不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的,由各院(部)党政领导研究,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备案。原则上,若无特殊情况,请假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的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
(三)学生所有请假、销假的基本手续均由辅导员核实、备案。
第七条学生请假应事先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急重病、突发事件或紧急公务需请假时应先与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事后须一周内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第八条请假的学生如无非常特殊情况,请假手续须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请他人代办。
第九条因特殊情况可能超假,应有充分理由及证明,并提前向辅导员或相关领导续假,并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条无确凿可信的证据或审批、登记手续不完备便离校,按旷课处理。学生越级请假、相关负责人越权准假均视为无效请假,按旷课处理。
第十一条请假期限已过不按时返校也不按规定续假,或请假期满后未及时销假及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按旷课处理,连续离校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弄虚作假骗取准假者,经核查属实,所耽误的学习时间一律按旷课处理,并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和修改权在学生工作处。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